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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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条例

来源:教学制度 编辑: 西理小马 发布时间:2021-09-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学内涵式发展需要,使马克思主义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工作条例是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准则,本条例适用我院在编教师和承担学院课程教学的教辅人员。

第二章教学组织

第三条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主持日常性工作。学院办公室、教学秘书、教务员、实验中心管理人员等负责落实管理教学日常运行,各教研室、中心等发挥相应作用,协同落实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管理。

第四条学院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教学事务行使指导、审议、评议、监督等职权。

第五条基层教学组织在教学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学院根据学科专业、课程设置需要划分设立包括教研室、课程创新中心、实验中心、课程组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六条各教研室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名,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课程教学工作并定期开展教学研讨活动,要明确负责人的职责任务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章教学计划

第七条教学计划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宏观指导下制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1.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和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实践环节安排等)。

2.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等)。

第九条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学习、理解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

神及规定;根据教务处制定的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制订学院各教研室(各门思政课)教学计划方案,并于规定时间内落实任课教师,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后下发执行。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经过一定时期进行一次修订。

第十条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1.执行由教务处编制的学期教学计划运行表,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考核方式等;

2.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教研室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学制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毕业条件等。未经学校主管教学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培养方案中的任何内容。

第十二条教学大纲是列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而配套制定的教学文件。教学大纲由各教研室主任主持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大纲必须按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定(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由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有关教师编写适合我院实际的教学大纲,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每门课程、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内容,教学日历和考试内容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范围。

第十三条教学日历是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依照教学大纲而填写的教学文件,是对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包括选用教材、授课内容进度、习题课与讨论课安排、作业布置、课程考核要求等。

第三章任课资格

第十四条学院教师应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以德为先,为人师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政课教师要做到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

第十五条思政课教师任课资格严格依据《西安理工大学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西安理工教师[2017]1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院教师首次担任思政课程主讲任务时,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须经过拟担任课程至少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训练;具有初级及以下职称或硕士学位,原则上须担任拟开课程至少一年教学实践训练且工作表现优良。教学实践训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跟班听课、作业批改、阅卷、实践教学等。

3.全面熟悉课程教学内容和各主要教学环节,系统了解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籍资料,并准备规范完整的教案。

4.正式开课前,学院应组织同行专家、教师、教学督导对新开课教师进行试讲评议、教学资料等检查核验,试讲不少于2课时,检查核验通过后,方可正式任教。

第十七条学院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1.对该课程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发表、出版过相关

论文或著作;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积累丰富的高质量教学资料,拟定详细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多媒体课件、教学参考书目等教学材料,选定教材或编写教学讲义。

3.教师经各教研室推荐或自荐向学院提前一学期提出开课申请,也可由学院提前一学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定,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符合要求后,可承担相应的课程教学。

4.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的开课申请还须由教务处审批。

第十八条一门课程由两名及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主讲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教学提出统一要求,全面负责该课程各教学环节工作并保证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学任务:1.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

2.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

3.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4.难以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的教师;

5.其它不能胜任课程教学者。

第二十条返聘、外聘教师或非教学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因为教学工作需要必须聘其为主讲教师时应严格把关,由各教研室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

第二十一条外籍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除遵守本教学工作规范外,还应遵

守学校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教学运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教师要注重规范课程教学过程。课程教学过程主要分为课程准备、课堂讲授、习题课和讨论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实践教学、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学院教师要认真研究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体系,明确讲授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好课程准备工作。

1.学院教师在新学期正式上课前,应及时确认本学期授课任务,打印教学日历、授课班级学生名册等,并核实授课时间和地点。

2.学院教师在开学第一周内,应将本学期所授课程的教学日历、课表等填写完毕,经各教研室汇总后交学院教学秘书留存备查。

3.选定教材及参考书目。各门课程都要有相应的教材或自编讲义。要统一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马工程”重点教材,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或本学科的优秀教材。编写和选用教材应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师自编讲义或选定的教材由主讲教师负责初选,初选教材经教研室负责人初审,报学院审核和学校主管教材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在教学活动中使用。

4.认真编写教案。教案是整个课程教学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承担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并及时更新教案或讲稿,合理设计教学内容。

5.参加集体备课。教师应参加本单位或课程团队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对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进度、教学创新等方面进行研讨,保证教学效果。合讲的课程,必须明确主讲人及团队成员职责分工。

6.精心制作课件。根据课程教学需求,制作或更新课件。课件应提纲挈领、突出重点,尊重教师教学规律,遵循学生学习规律,切忌将教材或教案内容照搬到课件中。

7.做好课前准备。根据教学设计和授课需要,提前准备好教学日历、教案讲稿、教学课件(含PPT)、音像资料和软件工具等。

第二十四条课堂教学是教师教书育人的主渠道,要发挥好主渠道作用,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课堂教学,努力做到价值塑造、能力培养与知识传授的有机统一。

1.学院教师要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注重讲授内容的政治性、确保讲授内容的严肃性,以坚定的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

2.任课教师需树立“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的管理理念,任课教师必须对课堂内的上课秩序、课堂纪律、教学内容、教学质量负责。

3.任课教师要自觉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上课须遵循学校教学计划规定,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实施教学,并携带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教材(或主要参考书)、学生名册。

4.任课教师要不断改进课堂教学方法,注重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授课形式相融合,板书与多媒体课件相结合。

5.作为思政课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授课中时刻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6.学院教师要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教学点评、教学观摩、教学研讨、教学工作坊、讲课比赛及各类专场培训等活动,切实提高自身课堂教学的能力与水平,锤炼课堂教学艺术。

7.课程结束后,教师要认真进行教学总结与反思,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教学目标达成度、经验与体会、存在的问题、改进方案等。结合学生、同行专家、党政领导等各层面的教学评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8.加强学生学业过程考核与评价,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考核、非标准化答案测试、学生学习代表性成果考核等,不断完善学生自我评价、总结性评价、形成性评价的综合性学业评价模式。

第二十五条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主要途径,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思政课实践教学包括社会实践、竞赛培训、课程设计、创新创业训练等实践课程或教学环节。

1.暑期社会实践按照《西安理工大学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要求组织运行。

2.课程设计、竞赛培训、创新创业训练等实践课程或教学环节应按照该课程教学计划施行。教师在指导学生课程实践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

1.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网络考试等形式,考查有课程论文

(设计)、读书报告等形式。考核方式由教研室统一于开课前确定,经学院审定后不得再行修改。

2.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3.试卷命题。公共课的考试命题逐步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尚未建立试题库的公共课、选修课考试由授课教研室统一组织命题;试题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A、B 两套试卷同时命题,知识覆盖面、难度、题型、题量适中;试题使用前为密件,命题、制卷等过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依照教学事故追究责任。

4.考试的组织。学期末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学校下达的《期末考试安排表》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均应参加完成学院安排的至少2次监考任务。学院课程考试的监考人员依次按照考试课程所在教研室教师、监考任务未达标教师、新进教师、该学期教学工作量少教师的顺序选派。监考教师应按照《西安理工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规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5.评卷。公共课原则上组织教师集体评卷,由教研室以流水作业法严格按照评分原则评卷;选修课、重修课等由任课教师评卷,提倡成立评卷小组;课程考试(查)、教学实习、实践课等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6.成绩评定。为了系统地检查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和促进学生努力学习,课程成绩评定应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教师所授的每一门课程都应有平时成绩及其书面记录。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鼓励教师通过过程性考核的方式评定学生成绩。

7.评卷结束后,主讲教师登录本人教学系统输入成绩,提交后打印一式三份,经主讲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两份送学院存档,一份随试卷装订;考试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错漏,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健全教学工作的学院级领导体制。学院教学工作,要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并通过教研室、办公室的作用,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每学期要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会议;每月要举行一次教学例会。加强学院领导、教研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之间相互

定期听课、学习、观摩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上述各项活动均应做好记录,作为各项工作的评估依据。

第二十八条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教研室是按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作为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各教研室应严格履行上述职能,如教研室教研活动和集体备课次数、教研室负责人和教师每学期的听课次数均按本科教学评价指标体系量化的标准执行。教研室各项工作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平时有记录。

第二十九条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水平。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的科学理论和专门知识。要创造条件,开展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以适应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

第三十条开展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教研室应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和有关教学文件,研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训实施方案;研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组织教师集体备课,讨论课程重点、难点;研究教改方案,开展学术活动,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等。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各教研室教学法活动安排交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一条教师要积极参加学院教学组织活动,认真完成学院及教研室、实验中心等教学组织所安排的教学任务。经学院同意外出参加有关教学研究活动或教学会议的教师,返校后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获取教学反馈信息、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方法改革、推动教学工作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

1.学院领导及教研室负责人都要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教学检查工作。

2.根据教务处安排,每学期末组织召开学院教师座谈会,将教师们反应问题转达相关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告知;教师座谈会均填写书面材料《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座谈会记录表》,座谈会相关事宜由会议主持人负责,及时将座谈会记录纸质稿交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三条教师教学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学院、基层教学组织、教学督导、学生等的监督。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一经核实依据《西安

理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视情节处理。

第十一章教学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绩效奖励应遵循高校教学规律、人才培养规律和教师职业发展规律,坚持全面评价、分类分年龄段评价和“教学”“科研”同等对待的原则。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包括对教师工作量的认定和教学质量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为主导,依托学院和教研室,对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质”进行全方位评价。根据教学工作内容,以学时为单位科学核算教学工作量,全面考虑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等。

第三十六条做好教师教学工作“质”的评价。学院每年或在教师每一聘期内至少组织1次对其课程教学质量的综合评价,将学生评教、同行专家听课或单位评价相结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须及时向教师本人进行反馈并记入教师教学动态档案。

第三十七条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主要用于:教师岗位聘任、绩效发放、续聘合同的基本依据,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各级各类“人才计划”评选的重要依据,教师出国研修与访学、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参照科研奖励标准,加大学院教学奖励力度,设立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教学业绩奖、教学研究论文奖、教学竞赛奖、学科竞赛指导奖等奖项,奖励教学先进和贡献突出者。创新教学激励方式,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九条在教师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务晋升中,同时实行师德考核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师德考核不合格,或达不到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考核即为不合格,不能聘任相应的业务职务。

第四十条对于学生反映较大、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学院应暂停其课程授课资格。经教学调查最终认定教学效果较差的任课教师,将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一条贯彻落实《西安理工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教授必须为本科生授课,每学年至少系统主讲1门本科生课程(实际授课不少于24 学时)。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需履行审批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并报告学校主管教学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