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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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教学制度 编辑: 西理小马 发布时间:2021-0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设立的宗旨:加强我院教学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在学院直接领导下,协助主管教学副院长指导基层教学组织开展教学研讨和咨询工作,同时对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的教学指导机构。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 2 次,由主任召集会议,秘书整理会议纪要。

第四条 研究和审议学院教学改革方案、年度计划等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教代会提出各种建设性意见和改革方案。

第五条 研讨和审议学院、教研室、实验中心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中心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指导学校和学院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对教研室、实验中心等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审议并向学校推荐上报学院教改立项、教学成果奖励、一流课程建设等。

第八条 监督和检查学院及各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教学运行情况。

第九条 组织日常教学评价活动,负责对教师教学质量水平的审核、评估、认定工作。

第十条 组织应聘人员的试讲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落实、完成学校教务处和院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负有积极履行职责,定期听取教学工作汇报,商讨教学工作重大事项的义务。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从学校和学院教育事业大局出发全面考虑问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设主任 1 人,委员 5—11 人,秘书 1 人。

第十四条 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讨论酝酿后表决,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其决策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学者风范和道德操守,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或亲属直接相关, 按规定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有关教学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及组织均隶属于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